业务问答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3-07-27 09:58:21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联系我们 会员管理部:0311-89632698 教育考试部:0311-89632868 办公室:0311-89632860、0311-89632695 党建工作部:0311-89632869
版权所有: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冀ICP备2022003146号-1 冀公安网备13010402002268号